自律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0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成立,自律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和自律管理办法;
(二)实施、指导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三)为会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服务;
(四)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检查工作计划;
(五)研究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搜集、整理相关资料,提供有关领导和部门参考;
(六)查处违规行为,对违会员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提出处分意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提出表彰意见;
(七)参与对外行业交流、国际协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同行业自律管理理论、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参与对外宣传;
(八)承担行业内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九)承担矿评协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