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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10-01 14:03:00 来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ppraisers,缩写为CAMR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和从事上述专业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或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相关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加强自律性管理;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自然资源部“两统一”核心职责,提供专业支撑和服务;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遵守评估规则和规范;提高评估师专业理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为社会服务;维护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法利益,向会员提供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促进国内国际评估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好联系政府、企业、机构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协会建设成深受社会和会员尊重、具有行业权威、享有诚信声望和公信力的行业自律组织。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然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协会会员在国内、国外开展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业权交易咨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业务活动;
  (二)根据授权,组织实施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进行评估师、评估机构注册登记和年检,开展评估师、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
  (三)制定本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受理相关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维护公平竞争;
  (四)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行业评估管理,进行评估机构资格管理;
  (六)加强会员管理,督促会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
  (七)开展相关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八)依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书籍、期刊等资料,开展评估宣传工作;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研究相关评估信息和数据,建立评估参数指标体系和发布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开展相关评估业务国际交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热爱评估事业;
  (四)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依法取得工商许可和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在协会注册登记为执业单位会员;
  依法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取得矿山地质测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从业资格,在协会登记注册为协会个人会员。在评估机构从业的,注册登记为执业个人会员。
  从事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研究、教学、管理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对评估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经申请、推荐,批准成为本协会非执业单位会员或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或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协会的惩戒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
  (三)执行协会决议;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协会规定的评估师后续教育;
  (六)定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警告处分;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的奖励惩处办法在会员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或应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查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六)项职权,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每届任期均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矿业权评估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托履行会长有关职权。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及设置方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接受和完成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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