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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六种煤矿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
发布时间:2016-05-31 12:08:22 来源:中国矿业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六种煤矿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
 
 
 
 作者: 栗鸿源 | 来源: 中国矿业报 | 
 

  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发布通知,就起草的《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部分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个别地区也存在兼并重组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假借重组整合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甚至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意见》明确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资格:企业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企业具有融资、投资能力,能够保障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目前已形成30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规模,至少有一个产能不低于90万吨/年的生产矿井,且质量标准化等级为2级及以上;企业所属煤矿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意见》规定被兼并重组的煤矿的条件为: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灾害轻、资源条件好,能够实现机械化开采。同时,《意见》特别明确了六种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的情形,严禁各类煤矿假借兼并重组逃避淘汰退出。包括:国发〔2016〕7号文件确定的尽快淘汰退出和限期淘汰退出的落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被纳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中引导退出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其他应淘汰退出的煤矿。

  《意见》表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兼并重组煤矿纳入统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杜绝管不了、管不住或管理权限“两张皮”现象。

  《意见》要求,要严格审核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资质是否达到要求、被兼并煤矿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严禁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参与兼并重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兼并重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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