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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家底 立账户 建平台——部储量司负责人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
发布时间:2017-04-18 14:55:3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选择在福建省、贵州省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以下简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那么,开展这项试点工作重大意义何在?如何推进试点工作?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人。
  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是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部储量司负责人介绍,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16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1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协调推进会,对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谈及试点工作重要意义,部储量司负责人说,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是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根本载体,是重要的资源性资产。开展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一是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试点工作,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监管。二是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对加强产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开展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等,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治理体系。三是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对落实新发展理念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确权登记,明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质量、数量等,这不仅有利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落实矿产资源权利主体的保护责任,还有利于最大限度调动权利主体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推动矿产资源有序、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绿色发展。
  以“清家底、立账户、建平台”为首要任务
  如何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部储量司负责人介绍,不久前部印发《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在福建省、贵州省开展试点。
  上述负责人指出,试点坚持5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以“清家底、立账户、建平台”为首要任务,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划清不同种类矿产资源边界,划清中央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二是坚持物权法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在现有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为相关改革预留空间。四是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五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要实现的目标是:在开展全要素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下,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探索解决确权登记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形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建议,全面推进全国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部储量司负责人指出,开展试点工作、构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需要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总体要求下,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准确把握有关要求:
  第一,划清“两个边界”,即划清不同种类矿产资源边界,划清中央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支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和监管有效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服务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监管;第二,在登记内容上,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以矿产资源登记单元为基础,记载探明储量的数量、质量、范围、产权主体、行使代表和权利内容,并关联矿业权信息及不动产权利信息;第三,在组织方式上,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主要由政府组织推动。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障试点稳妥推进
  部储量司负责人介绍,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规定,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为试点工作实施阶段,2018年3月至6月为评估验收阶段。
  那么,如何推进这项试点工作?部储量司负责人说,试点工作中,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范围是: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储量管理机关审批、认定或套改、备案的探明资源储量,原则上包括资源储量类别333以上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和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的探明储量。以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作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单元。
  登记程序包括登记调查、登记审核、登记公告、记载登簿、登记信息数据库建立5个方面。
  登记调查。就是利用现有的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和已有的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成果等,确定登记单元,调查其中的矿产资源类别、面积、数量和质量等,形成相关调查图件和调查成果。
  登记审核。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结合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以及矿业权登记结果资料等,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
  登记公告。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记载登簿。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
  登记信息数据库建立。根据登记信息建立登记信息数据库,形成储量估算范围空间图库,将储量估算坐标与不动产信息建立关联,把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部储量司负责人强调指出,试点工作意义重大,为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试点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组织协调机构,设立研究项目,加强信息共享;保障相关经费;加强指导,开展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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