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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值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5 09:32:37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的价款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负责人。
  记者:《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部储量司负责人:《通知》的出台基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需要。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要求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提出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深化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进行合并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定名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记者:此次出台的《通知》对矿业权评估管理改革体现在哪些方面?
  部储量司负责人:矿业权价款评估改革主要内容有这么几方面:一是将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改为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公示公开。二是修改完善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三是提出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四是规定了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一年内有效。五是增加了强化信用约束的相关内容。
  记者:新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与以往相比有哪些不同?
  部储量司负责人:主要有两方面不同。一是评估组织者不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其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新的规定是“谁发证,谁评估”,但部审批登记矿业权需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二是工作流程不同。原流程为公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备案,发备案证明文件。新流程为公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公示—无异议公开,其公开的评估报告和结果就可以作为矿业权人申报相关事项的依据。其中评估结果低于各省(区、市)制定公布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意见交由评估机构处理,评估机构应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或说明再次予以公示。新的流程取消了合规性审查、备案核准程序,加强了社会公众监督力度。
  记者:《通知》中要求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出于何种考虑?
  部储量司负责人:我们认为,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现实需要。目前,内蒙、福建、贵州等省(区)已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类似制度,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它不是对具体项目设立的条件,可有效抑制矿业权炒买炒卖,既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又有利于维护矿业权交易市场秩序。
  因全国各地矿产资源禀赋、开采技术条件、矿产品价格相差较大,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基准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准价比较合理。同时,部将加强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专门制定了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订指导要求,明确基准价制定依据、考虑因素、程序等要求,并要求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
记者:《通知》中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有哪些?
  部储量司负责人:《通知》中提出了五个方面的监管措施。一是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要参考基准价,评估结果低于各省(区、市)制定公布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评估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接收、公示、公开。
  二是建立合同履约监管机制。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开、公正、公平选择评估机构后,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矿业权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负责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该矿业权评估机构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在网上公开,自公开之日起,负责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年内不予其签订其他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并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其违约行为录入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三是强化信用约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价款评估报告抽查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公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以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名单。委托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或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各省(区、市)公开评估报告总数的5%。发现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有违规问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依照行业自律规定进行惩戒。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通知》要求充分发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作用,要求其承担好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要健全行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评估理论方法研究,修订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加强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是做好信息统计分析。部加强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部统一要求,于每季度前15日内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季度矿业权价款评估信息,通过直报系统报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国矿业权评估信息汇总后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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