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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4 16:14:25 来源:
 
关于印发《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矿评协函〔2012〕24号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加强执业自律管理,提高执业风险意识,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要,《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印章管理办法》(附件1)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12年第3次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发布实施,现予印发。
关于启用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印章的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印章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12年12月3日
 
 
 
 
附件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根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暂行规定》(矿评协发〔2008〕6号)要求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须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执业印章(以下简称印章)方可执业。
第三条 印章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并制作。
第四条 印章仅限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应由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本人妥善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此印章。
第六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时,印章须上缴协会。
第七条 印章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用于签署矿业权评估报告的有效印鉴。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在其完成的评估报告上加盖本人印章,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上使用印章。
第八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署评估报告时使用的本人签名、印章应当与其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执业证书及在协会备案的本人签名、印章一致。
第九条 印章由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姓名、注册号构成,式样见下图:
 
  
第十条 印章首次免费领取,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向协会申请补办。
(一)印章损坏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评估师本人提出的印章补办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证书复印件;
4.损坏的印章;
5. 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工本费150元。
(二)印章遗失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评估师本人提出的印章补办申请书,须注明印章遗失原因;
2.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证书复印件;
4.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5. 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工本费150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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