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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矿业权评估执业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4-16 15:55:44 来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公    告
2013年 第3号
 
关于设立矿业权评估执业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贯彻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自律委员会第二届全体委员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矿评协发〔2008〕5号),确保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规范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保证矿业权评估行业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运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设立矿业权评估执业监督举报电话,电话设在会员管理部,电话号码为010-68356232。
    一、举报范围
    违反《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行为;违反《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矿评协发〔2008〕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行为,均在举报范围内。
    二、处理举报的程序
    (一)举报登记。工作人员记录实名举报事项。
    (二)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后,根据《规定》第六章违规调查之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具备调查条件。
    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交自律工作委员会,依据《规定》第六章违规调查之规定,成立调查小组,进入调查程序。
    对于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工作人员记录原因、存档。
    (三)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自律工作委员会。
    (四)举报的处理。自律工作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依据《办法》第二章矿业权评估师、第三章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规定》第五章违规惩戒等相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由协会秘书处具体实施。
    三、举报相关要求
    (一)实行实名制举报。根据《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行实名举报制度,匿名举报不予受理。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二)保密举报人信息。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切实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
    (三)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根据《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如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四)严格执行调查纪律。对举报内容,调查小组成员须严格遵守《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五)举报受理时间。矿业权评估自律专项举报电话实行工作时间受理制,每日8:00——16:30接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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