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14年 第6号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有关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等资格资质有关证件用印管理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85号,见附件1),明确将矿业权评估有关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由我会负责,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不再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认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专用章”。
为保证资格资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经报国土资源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资质认定专用章”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师登记管理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2、3)。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认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专用章”的相关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等资格资质有关证件用印管理的函(国土资厅函 〔2014〕985号)
2.“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资质认定专用章”式样。
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师登记管理专用章”式样。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