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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7 16:06:59 来源:
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矿评协发〔2016〕10号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高水平的矿业权评估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矿业权评估行业建设中的作用,《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二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16年3月11日
 
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水平的矿业权评估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矿业权评估行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的遴选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以下称资深专家)是指在我国矿业权评估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进矿业权评估市场建设、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和企业管理、评估实务方面表现突出,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纳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称矿评协)资深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矿评协负责资深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深专家库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资深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矿业权评估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
  (二)接受矿评协的管理,自觉遵守矿评协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矿评协各项工作,主动为矿业权评估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建言献策。
  (三)熟悉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技术规范,掌握行业最新发展状况。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矿评协安排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矿业权评估师申请资深专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或执业)资格证书并执业10年以上。
  (二)积极参与矿业权评估行业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制度建设、准则建设、理论研究、技术鉴定、技术咨询、执业质量监管、考试培训、教材编写、信息化服务、对外宣传、国际合作、行业交流等,并发挥重要作用。
  (三) 近5年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矿业权评估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担任过出版的矿业权评估专业著作的主编和副主编,或主持研究、起草矿业权评估准则,或主持研究、起草行业管理制度,或担任过技术鉴定小组成员,或参加过考试命题培训讲课,或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矿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四) 近5年作为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的报告30项以上。
  (五)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记录和涉案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非矿业权评估师申请资深专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教授级)职称,从事矿业权评估研究、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二)积极参与矿业权评估行业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制度建设、准则建设、理论研究、技术鉴定、技术咨询、执业质量监管、考试培训、教材编写、信息化服务、对外宣传、国际合作、行业交流等,并发挥重要作用。
  (三)近5年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矿业权评估相关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担任过出版的矿业权评估专业著作2部以上的主编和副主编,或主持研究、起草矿业权评估准则,或主持研究、起草行业管理制度,或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矿业权评估相关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第三章  推荐评定程序
  第八条  资深专家的推荐分为申请人自荐和矿业权评估行业推荐。
  申请人自荐是指资深专家申请人比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填写《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自荐(推荐)表》(见附件),并向矿评协提交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如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矿业权评估行业推荐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比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对满足条件的有关人员进行推荐,推荐范围不限于本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认真填写并向矿评协提交填写《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自荐(推荐)表》,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第九条 矿评协组织成立资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自荐和矿业权评估行业推荐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审。形成资深专家推荐人选。
  第十条 矿评协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将资深专家推荐人选在矿评协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无异义的,即为资深专家。
  第十一条 资深专家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受理申请及评审的时间由矿评协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在资深专家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申请资格,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
第四章  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 资深专家权利:
  (一)优先被提名为矿评协组织机构负责人选;
  (二)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它相关部门推荐;
  (三)优先被推荐加入国际评估专业组织;
  (四)受矿评协委托,代表矿评协参加相关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五)优先参加矿评协组织的专业培训、学术活动及承担相关课题、科研项目;优先或优惠获取专业书刊,共享行业信息资源;对资深专家的评定有优先推荐权。
  
第十四条   资深专家责任:
  (一)保持持久的职业尊严,恪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自律,做行业诚信建设的表率;
  (三)自觉维护行业信誉和矿评协声誉;
  (四)积极承接矿评协委托或安排的课题研究、考试培训、准则制定修订、业务监管等各项工作;
  (五)积极参加矿评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矿评协向资深专家颁发《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资深专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矿评协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资深专家续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深专家资格终止:
  (一)本人申请终止专家资格的;
  (二)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资深专家责任的;
  (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需资深专家出席的会议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深专家资格终止的,在矿评协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矿业权评估资深专家自荐(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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