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矿评协发〔2016〕31号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
《中国矿业权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特此通知。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16年7月1日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水平类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有关要求,为加强个人会员服务与管理,维护个人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矿评协)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各级别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其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会员类别
第四条 矿评协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个人会员、非执业个人会员。(一)执业个人会员:依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
(二)非执业个人会员:依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以及从事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研究、教学、管理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对评估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
第三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三)热爱评估事业;
(四)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依照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秘书长签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四章 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矿评协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矿评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矿评协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要求矿评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矿评协服务、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五)对矿评协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罢免的权利;
(七)对矿评协的惩戒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矿评协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矿评协章程;
(三)执行矿评协决议;
(四)接受矿评协的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矿评协规定的后续教育;
(六)定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矿评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认真完成矿评协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一)执业个人会员中的评估师和高级评估师 1000元/年;
(二)助理评估师和非执业个人会员中的评估师和高级评估师500元/年。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凡矿评协个人会员,均接受矿评协管理。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信息报矿评协。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矿评协,并交回会员证书,矿评协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终止相关的业务和服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果一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矿评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矿评协注销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应按矿评协有关要求参加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应严格遵守矿评协自律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矿评协建立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矿评协可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和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矿评协各工作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会员,同样执行本办法,原已实施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