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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1 10:02:00 来源: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矿评协发〔2016〕24号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16年5月9日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评估报告质量,提升公信力,维护市场秩序,简化机构年检,更好的发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称矿评协)桥梁纽带作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报告包括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的矿业权评估价款报告、非价款报告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符合《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系统(以下称统一编码系统)是指由计算机自动对评估报告进行统一编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全部纳入统一编码范围。经统一编码的评估报告具有行业认可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   矿评协负责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 码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在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前申请统一编码,在申请统一编码时应保证:
(一)基本信息填写完整;
(二)上传的评估报告全文完整。
第六条   流程
(一)登录
矿业权评估机构进入统一编码系统,通过选择对应的机构名称,输入密码同时使用软密钥确认,完成登录。
(二)申请
进入申请页面,填入页面要求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
(三)上传
1.价款评估报告上传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前的公示稿(word版)。
2.非价款评估报告和咨询报告上传报告终稿(word版)。
(四)编码
统一编码系统自动生成包含编号、二维码、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一页A4纸规格大小的页面,名称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回执单”(以下称编码回执单)。
编码回执单仅证明矿业权评估报告已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统一编码系统中进行了编码及存档,不能作为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五)完成
下载或打印编码回执单。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编码回执单须列装在报告的封面或扉页位置。
(六)存档
1. 价款评估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后,无异议的,已上传的公示稿视为公开稿并存档;有异议的,须在评估报告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相关基本信息,须将修改意见或说明及最终公开稿上传至系统存档。
2. 非价款评估报告和咨询报告在统一编码完成后系统自动存档。报告存档后,确需修改的,须将修改意见或说明及最终稿同时上传至系统存档。
矿业权评估机构需保证填写的基本信息、统一编码的最终存档报告与最终提交给委托方的报告一致。
第七条   所有统一编码报告最终存档后不允许修改。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矿评协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建立矿业权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内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做到对账户名、密码、密钥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矿评协负责指导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四章  检 查
第十条  矿评协组织专人每半年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填报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在矿评协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矿评协定期在统一编码系统中按比例抽取报告,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办法》,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反馈相应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矿评协不定期对在统一编码系统中对有修改意见或说明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查,依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规范,重点对修改部分或说明情况部分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业绩以经过统一编码的评估报告为准。
第五章  保 密
第十四条   矿评协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依法对相关评估报告进行保密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五条   涉及有保密要求的评估报告,在申请统一编码时上传与委托方签署的保密协议,自行设定保密期,保密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如需扩大期限的,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可展期),在保密期内所有敏感信息在系统里均不能被任何人查阅。
第十六条   传输环节:使用HTTPS协议进行报告上传,保证中间环节不被截取。存储环节:基本信息及报告全文内网存储,不直接暴露在互联网环境中。查阅环节:查阅报告全文需专人授权,生成授权码后给查看人使用后才予查看,并记录日志供查验和审计。
第六章  监 管
第十七条   未经统一编码的评估报告不在行业质量管理范围,矿评协不予认可。因此产生的报告鉴定、认证等事项,矿评协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一)  出具未经统一编码评估报告的;
(二)  报告统一编码后未上传最终稿的;
(三)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 报告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第十九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伪造编码出具评估报告的,从重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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