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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处置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05 11:17:46 来源: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处置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内蒙古国土资源厅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储量评审机构:

  为维护公平、公正、合理处置矿业权价款的原则,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价款的收缴工作,就矿业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煤炭矿山开采方式改变(由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损失率减少,依据变化后的开发利用方案,对未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部分,重新评估备案,补充处置矿业权价款。

  二、由于矿山资源整合,重新划定矿区范围的,对新增范围内尚未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补充处置矿业权价款。

  三、由于扩大生产能力,抵押贷款等需要动用未处置价款部分资源储量的(含评估处置30年价款以外资源储量部分),必须先评估处置矿业权价款,再办理变更登记和抵押备案等手续。

  四、矿业权人为满足开采等需要,进行储量核实或生产勘查,在矿业权范围内,利用原国家出资勘查地质成果,并提交了核实、勘查报告,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属于以下情形的补充处置矿业权价款:

  (一)新增加煤层或原不可利用的煤层变为可利用的煤层,或煤层厚度增加,使资源储量增加的;

  (二)预测的资源量(334)?,经补充勘查提高了资源储量类型,尚未处置矿业权价款的;

  (三)重新进行储量核实,新增资源储量的。但资源储量总量未增加的,不再重新处置矿业权价款。

  应补充处置矿业权价款的,属于一、二、三种情形的,在办理矿业权手续时,由矿产开发管理处提出;属于第四种情形的,经过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由资源储量处向矿产开发管理处提出建议,矿产开发管理处办理《矿业权价款委托评估项目信息表》,资源储量处负责组织公开摇号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价款。涉及企业有勘查投入的,按企业与国家投入的勘查工作量的重置成本所占比例或资源储量所占比例及投资所占比例等方法分割后处置国家矿业权价款。

  五、储量评审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在储量评审过程中,对于有企业出资补充勘查新增资源储量的,评审意见书要详细说明。说明企业出资补充勘查投入资金情况,补充勘查投入工作量和利用以往工作量情况等。要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六、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需要补充处置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办理矿业权手续时,发现有新增资源储量情况,应提请处置矿业权价款。对应补充处置矿业权价款而未评估处置的,要督促其办理评估处置矿业权价款手续。对于经督促仍不办理评估处置矿业权价款手续的,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不予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抵押登记等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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