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定位
自律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统筹矿业权评估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自律监察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一) 指导会员单位及专业人员规范执业,预防违法、违规、违反准则等行为的发生。
(二)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会员单位及专业人员违法、违规、违反准则等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自律惩戒。
(三)对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与分析,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参与协会关于行业建设与发展问题的研究,参与制定行业自律管理有关文件。
(五)针对会员单位及专业人员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投诉或举报,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为行业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及个人提出表彰意见。
(六)受协会委托与政府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七)承办行业自律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组织机构
(一)自律监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二)担任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未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未涉及有关案件,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自律监察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各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四)自律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会员管理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相关工作。
三、工作保障
自律监察委员会与协会合署办公,其经费预算纳入协会年度公共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