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行业动态 > >
行业动态
公告:关于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适用范围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16 15:20:00 来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公     告
2012年 第3号
关于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适用范围的意见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对《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造成执业行为不规范。近期,也有会员反映,并经核实:个别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未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矿评协)发布实施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针对上述情况,经矿评协研究并报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移交有关管理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39号)、《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的有关规定,矿评协负有“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的职责。
2008年矿评协制定发布了《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9项准则。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2008年第6号),要求“凡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备案的,应遵循上述矿业权评估准则”;“该9项矿业权评估准则尚未规定的,仍应遵循《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
 2008年10月,矿评协制定发布了《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公告》(2008年第7号),要求“今后凡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及备案的,其参数的确定应参照该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要求,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在执业时,要严格执行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评估合同,认真开展实地调查,尽职、尽责地开展评估活动。
据此,矿业权评估师执行各种矿业权评估业务时,应当把握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涉及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应当遵循《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尚未规定的,仍应遵循《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
二、非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应当遵循《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评协为适应新时期评估工作要求,将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相关评估准则、指南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评估执业行为。对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业的行为,根据相关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012年11月12日
 
 
 
主题词:规范  准则  适用范围  意见
 
行业动态
热点新闻
关注我们
协会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