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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9 14:25:55 来源:
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矿评协发〔2016〕44号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特此通知。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16年8月18日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建设高素质的行业人才队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称“矿评协”)组织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矿评协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 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研修活动;
  (三) 组织编修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 认定继续教育年度合格人员;
  (五) 指导评价评估机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相关专业技术理论和实践知识以及新理论、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接受矿评协组织的面授培训为主要形式,适当结合其他形式,确保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第九条 下列形式视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 参加矿评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
  (二) 担任矿评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授课人;
  (三) 参加矿业权评估准则修编工作;
  (四) 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修编或命题组卷工作;
  (五) 参加矿评协组织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四章  学时确认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 参加矿评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的,考核通过后,每期确认90学时;
  (二) 担任矿评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授课人的,每次确认90学时;
  (三) 承担矿业权评估准则修编工作的,确认90学时;
  (四) 承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修编或命题组卷工作的,确认90学时;
  (五) 参加矿评协组织的其他专项工作,根据项目成果、难易程度、完成时间等确认学时。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每期培训班、研修班结业后,矿评协应及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由本人申报,经矿评协复核确认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矿评协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或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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