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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土资源厅关于对2013年度在自治区境内开展工作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0 13:46:31 来源:
新疆国土资源厅关于对2013年度在自治区境内开展工作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备案的通知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及落实评估行业自律,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了《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417号),要求拟在自治区境内开展工作的评估机构,每年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工作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本年度可在自治区境内执业。
现就2013年度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各机构应于2012年12月10日-25日期间,将备案申请及资料报厅窗口办文大厅,预期不再接受申请。
2、2012年12月26日-31日,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
3、2013年1月,厅将根据机构申请、核查情况及2012年机构从业情况会审确定2013年备案机构并公示。
二、资料要求
1、机构或分支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留复印件);
2、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办公场所的资产证明或承租合同;
4、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包括地质、采选、财务专业,各专业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负责人评估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原件审核后留复印件);
6、填报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本地注册评估机构可不填写分支机构部分。同一机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可在资质登记部分补充注明。
 
 
2012年12月6日
矿业权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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