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3〕39号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的要求,决定对参与广西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实行执业备案管理。凡需要在我区开展矿业权评估的机构,请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执业备案申请,经审查备案后方可在广西执业。现就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备案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在广西开展矿业权评估执业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并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资格年检;
(二)评估机构在广西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应具备5名以上(含5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业人员专业配备齐全、结构合理;并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日常在广西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工作;
(四)最近两年承担有重要矿产2个矿种以上大、中型矿床(区)矿业权评估项目;
(五)评估机构信誉度高,评估报告质量好,且无不良记录。
二、申报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 执业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在广西设立业务机构等情况);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彩色复印件);
(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
(四)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
(五)评估机构主要业绩一览表(提供2011至2012年度完成主要矿产大中型矿床评估报告摘要及备案证明);
(六)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评估工作业绩简介;
(七)评估机构在广西设立固定办公业务场所的证明材料;
(八)出具满足备案报名要求的承诺函(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为了切实提高评估质量,避免恶性竞争,我厅将根据评估机构执业备案申报情况,择优备案登记。
(一)评估机构熟悉广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最近两年承担完成广西辖区内矿业权评估项目3个以上;
(二)注册地在广西的评估机构;
(三)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有一名以上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
四、备案材料报送时间
需要在广西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请于2013年2月22日前将有关备案材料寄(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韦胜光
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5388203 5388205(传真)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 邮 编: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