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煤固体矿产探矿权价款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区矿业权价款处置和收缴工作,我区于2010年、2012年、2015年先 后发出《关于非煤矿业权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581号 )、《关于处置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2〕822号)、《 关于切实做好矿业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102号)、 《关于处置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215号)四个 文件,对我区矿业权价款处置、收缴、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 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加快非煤固体矿产探矿权价款评估进度,合理处置探 矿权价款,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价款的收缴工作。现针对“非煤固体矿产矿探权价 款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出让的非煤固体矿产探矿权,符合以下情形的,不需委托矿业权评估 机构评估,按以下规定计算探矿权价款:
(一)拟出让探矿权范围内,仅有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没有投入较 大比例尺(1/2.5万及以上)地质、物化探工作和山地工程圈定出矿(化)体的,不 再委托评估,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 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规定的空白区10000元 /平方公里计算探矿权价款。
(二)拟出让探矿权范围内,有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或有国家出资 的非公益性地质工作,已圈定出物化探异常或发现有矿(化)点,也投入较大比例 尺(1/2.5万及以上)地质、物化探工作,但未施工山地工程查证或揭露的,按内 政发〔2007〕14号文件规定的空白区10000元/平方公里乘以系数1.6计算探矿权价款。
二、拟出让的非煤固体矿产探矿权,属于以下情形的,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 评估探矿权价款:
(一)拟出让探矿权范围内,有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圈定出物化探 异常或发现有矿(化)点,投入了较大比例尺(1/2.5万及以上)地质、物化探工作 ,同时也投入了山地工程的。
(二)拟出让探矿权范围内,国家出资实施了异常查证或矿产预查、普查项 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探矿权价款若低于16000元/平方公里,则应按“单位面积探 矿权价值评判法”评估探矿权价款,评估机构聘请5—7名勘查工作经验丰富、熟 悉勘查地区成矿地质条件和勘查矿种成矿规律的高级工程师,对拟评估探矿权的 单位面积价值进行估值,按单位面积价值计算该探矿权价款。
三、出让非煤固体矿产探矿权前,需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核实拟 出让范围内或包含拟出让范围的大区域自治区出资开展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情况 (工作量、成果、整体工作程度等),并出具核查证明。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 核实拟出让范围内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及其工作内容(包括工作量)、成果等相关 情况,并结合基金管理中心的核查证明,确定拟出让探矿权委托评估或计算矿业 权价款。属于不需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的,信息院按以上规定计算探矿权价 款,直接交由财务处、矿管处按程序收缴价款并办理有关手续;需委托矿业权评 估机构评估探矿权价款的,交资源储量处按程序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价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往发文如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