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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2-10-25 17:00:00 来源:
全国省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通报
2011年 第9 期
    2010年9月14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31个省(区、市)均按要求报送了省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现将各省(区、市)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总体过半,体制各具特色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等17个省(区、市)以不同方式建立了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总体上符合145号文的要求,运行良好,具有如下特色。
  一是机构性质大多为事业单位。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湖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区、市)的机构为隶属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中自收自支的有9家,全额拨款的有4家。北京、天津针对其资源少、矿业权交易量小的具体情况,分别委托政府主导建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矿业权交易业务。
  二是人员基本配备到位,大多有固定场所。在已有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各省(区、市)通过聘用临时人员来解决,如内蒙古编制为9人,聘用临时人员48人;湖南正式编制7人,实际工作人员有23人。大多省(区、市)的机构都有固定的办公和交易场所,仅山西和湖南两省暂无固定场所,临时租用场地办公,有交易任务时临时租用场所。
  三是注重制度建设。北京和云南2省(市)制定了交易办法,天津、内蒙古、辽宁、安徽、重庆、贵州、西藏等7个省(区、市)制定了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辽宁、安徽、湖南、重庆等5个省(区)制定了交易规则;河北、山西、江西、河南、海南、陕西、甘肃等7个省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湖南已开通了网上拍卖挂牌交易,建立了网上交易规则和流程。内蒙古正在积极探索交易网上监督系统。安徽省开通了土地矿产市场网,专门服务支撑矿业权交易。
  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市)的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正在筹建中,其中多数省份已形成建设方案,成立专门的筹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下拨前期筹备专用款。四川已经省政府同意纳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宁夏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已经区编委批复;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青海等6个省(区)已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正在等待批复;广东省委托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建,已向广州市政府行文;黑龙江、山东、湖北、新疆等4个省(区)拟向省(区)政府、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
  二、全国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尚有13个省(区、市)未建成到位,推进进度不一。有的省还未形成建设方案,有的虽然形成了建设方案但进展较慢。
  二是已建的省级交易机构与145号文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的没有固定场所,有的人员培训跟不上,有的公示公开项目、程序、内容还不完善。
  三是缺乏统一的交易规则。交易规则不统一,有的交易机构操作不够规范。
  三、集中攻关确保矿业权交易机构按时投入运行
  (一)确保机构按时到位。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是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推进矿业权审批公开透明,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145号文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推进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确保3月底前能建立并正式投入运行。
  (二)确保将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落到实处。按照145号文精神,4月1日起,凡145号文所列招拍挂、转让项目未经公示的,申请在先、探转采、协议出让未经公开的,均不能进入统一配号环节;凡是需要在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登记的项目,未在相应省级矿业权有形市场进行公示公开的,均不能在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研发、调试全国矿业权交易信息公示公开系统,并与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进行联接。
  (三)上下联动,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部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明确登记受理、信息发布、协调成交、交易签约等环节的规则与流程,规范交易行为。各省(区、市)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制定交易细则,确保交易规范、有序;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让矿业权人了解、参与和支持有形市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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