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工作,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应遵循“动态、开放” 原则,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增减。
第三条 矿业权评估准则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发布。
第四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准则制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制定发布程序
第五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矿业权评估行业的需要,以及会员等提案,提出立项建议。
第六条 立项建议提交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七条 秘书处采取公开方式征集准则项目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必须由矿业权评估师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研究组。
第八条 编制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参照技术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总体思路与编制大纲》形成研究报告和准则初稿。
第九条 编制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报告和准则初稿进行评审,形成送审稿。
第十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编制指导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通过后将在协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社会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发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