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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考试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9-06 13:52:29 来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考试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5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保障机构,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或有关单位从与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的专家中推荐。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专业性、代表性、权威性等原则聘请。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有关问题。可根据情况,召开部分专家的专题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需经2/3及以上委员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为6年。在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委员进行调整,委员更换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原组成人数的1/2。换届时,仍按第三条的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民主协商、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对涉及保密的事项,各委员须严守秘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秘书处承担。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二)研究拟订考试工作方案;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批准后实施。本工作规则的修改需履行同样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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