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在京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完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制度,更好地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对本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核查。要求矿山企业按照《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
在京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在开展评估工作时,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负责,做到评估方法、参数选取准确且评估报告格式正确。如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现重大失误,将被暂停其在京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其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书将不予确认,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